Sunday, April 27, 2014

周末瞎说:忽悠财产保护--Assets Protection(续)

忽悠财产保护--Assets Protection(续)


上回说到:

万一!万一保险公司这道防线也没顶住咋办?

接着忽 悠,话题先稍微转一下,说几句我们同胞有些忌讳的话题。常常有人调侃,人生无常,一辈子都在和不确定性打交道,很多事情人算不如天算,不论你如何筹划准 备,由于种种不确定和变化并不能每每让结果尽善尽美。其实人生的丰富多彩恰恰是因为这些数不尽的不确定性给我们带来的,没有了这些不确定性,我们的人生说 不定会十分索然无趣。

其实我们每一个人从出生起,就有一件事儿不论我们是否愿意面对都是非常肯定滴确定下来的,这就是每一个人除非你是神,在出生之后,就确定了今后的某一天,我们都会故去,差别仅仅是故去的早晚和故去的形式。

中国人常说“死了死了,一了百了”。问题是死了以后并不能一了百了。不论在现在的中国还是美国,某人死后,总会留下一系列未尽事宜。遗产、债务等等等等。为了妥善处理这些未尽事宜,或者在处理这些事宜中最大限度的反映故去的人生前的意愿,就产生了诸如 信托(trust)、遗嘱(will)、授权(Power of Attorney)之类的法律手段或者法律文件等等。对于我们第一代移民来说,如果没有专门学法律的话,对这些术语常常感到困惑。并不是完全不了解,但是要是彻底了解有似乎很不容易。下面试着用我的粗浅理解做些介绍。

信托(trust):不论多么复杂,总的说来不过是一种合法合约。通常一个信托中总存在三个主要的角色。
  1. Trustmaker信托设立人,在不同的文件中,一些常见的其他称呼与这个等价,比如Grantor, Trustor 或者 Settlor
  2. Trustee: 信托的管理控制者,即可以是自然人又可以是一个商业主体(entity),如一个公司或另一个信托。
  3. Beneficiary:信托受益人,可以是信托设立人指定的自然人或一个商业主体(entity)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信托设立人可以决定以上角色由谁来担任,什么事宜或财产会被包括在这个信托中,可以对受益人享受利益设置限制条件。

信托种类很多,大的分类分为Living TrustsTestamentary Trusts。前者在信托设立人在世的时候生效,后者在信托设立人死后生效。另外两类为Revocable Trusts, Irrevocable Trusts前者适用于避免当信托设立人出现精神上不能作为mental incapacity时,财产无需经过probate,一旦信托设立人的状态被证实为精神上不能作为,信托文件指定的后继行政管理trustee即可接手处理控制信托内的财产、投资;并为信托设立人支付账单,处理财务。后者适用于信托设立人需要将名下的财产从自己名下移走并保持一定的控制。是不是irrevocable trust就能让你的财产绝对得到保护了呢?简单的回答是否定的。折腾一大圈,结果还是不能100%让自己的财产得到保护,那还折腾什么?最简单的回答是当信托设立人死后,信托并没有死,还在继续存在,由指定的trustee实施控制,这样经过法庭法官的probate过程就被省略了,而通常这个过程耗时费钱。另外,通常一个信托的文件和细节都可以保证私密性,不像LLC的很多文件是公众可以读到的。
Will, Living will, 不少人听到这个词的第一反应是遗嘱,是为死后做出的安排。但在现实中,这还会对遗嘱设立人生前,万一不幸进入了精神上不能作为的状态,不能自主表达自己的 意愿时产生作用。比如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昏迷或靠医疗器械维持生命的阶段。如果有事前设立的遗嘱,则医生有权利依照你的意愿终止这样的状态,否则,你的家 人也不能为你做出这样的决定。当然,遗嘱还可以指定身后的遗嘱执行人,受益人,具体收益的细节。
通常通过遗嘱向下一代或配偶以外的人或机构转移财产都不能避免Probate
授权(Power of Attorney),有了信托和遗嘱为什么仍然需要设立适当的授权呢?因为一旦当事人故去或者丧失了自由表达自主意愿时,当事人需要指定或者授权某人代其行使其法律权利,比如说售卖不动产时的文件签署。
有朋友会抱怨,没挣几个钱,还要处理如此繁琐的事物。其实以上涉及到的还仅仅是相关全部的极小一部分,还有多少没有谈及,我无力估计,除了我没提到的,还有无穷无尽的方面我肯定从未听说过。
需要提醒朋友们注意的一些问题要说说。
一旦涉及财产财物转移,IRS最关心的就是相关的税务是否被收缴了上来。可能涉及的有gift tax, generation-skipping tax, estate tax甚至income tax。第一代移民努力奋斗,积累财富,省吃俭用,设法为下一代多留一些。如果计划不周,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恐怕最终送给了IRS。不少第一代移民专长在于某些科技领域,对法律由于感觉过于复杂多变而选择趋于回避,事实上,很多年来上述税收相关法律在原则上相对稳定,变化常常仅仅是具体数额上的调整。假如没有妥善处理 estate planning,弄不好遗产或财产受益人面临巨额税务,极端时,受益人也寻不得不选择放弃财产继承。
另外一旦涉及财产财物转移的事宜未经妥善计划,还可能给受益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用一个小故事说明。
某人有四个孩子,通过律师甲订立遗嘱,死后自己的房子将平均分给四个孩子。由于某种避免probate的考虑,死前把大儿子的名字通过joint tenancy 的方式加到了这个房子的title上。经律师乙审阅遗嘱和title文件时发现了这个问题,说明律师甲处理遗嘱时没有审阅title。这样的结果造成:父亲,遗嘱订立人死后,大儿子自动取得整个房子的所有权,是否分给其他兄弟则完全取决于大儿子的意愿而不是父亲在遗嘱上如何说的。
再举一例,某人设立了一个irrevocable living trust。自住房的title转入了该信托。而后一直住在这里。遭遇官司时,法官挑战了该信托,由于该人在此房产上的ejoyment control,最终被法庭认定,该信托设定人仍是该房产拥有人,房产价值适用于支付官司诉求的经济利益。这样的问题对试图利用信托保护自己的人似乎很打击,不过经过妥善设立信托,这类问题是有可能解决的。
最后,回到财产保护话题。据说,最有效分隔生意经营带来的潜在官司对个人财产的有效办法还是妥善设立运行LLCLLC的有限责任方面保护财产作用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LLC完全独立于个人。一旦有任何两者之间的瓜葛被别人抓到并证实,LLC的有限责任方面保护财产的作用就会被限制了。比如说,LLC的支票被用于个人的某次消费,有限责任保护就会被挑战了。

如何妥善的构建一个自己财产的保护网似乎有各种途径,每个人情况不同,需要保护的财产也不同,最适合每个家庭的财产保护计划也一定不同。希望我的忽悠能为朋友考虑这类解决方案提供一个出发点。自己知识越多,选择到最适合自己的律师,会计师的可能性越大。另外,Assets Protection Attorney收费常以小时计费。如果您homework没做好,坐在律师对面很久都说不明白自己到底要什么,不能理解律师提供的方案,好在哪里,不好在哪里。那样的话,整套方案做下来费用就高了。

关于财产保护续集暂时写到这了。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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